10月23日,刚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中外记者亲切见面。图为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只要共行天下大道,各国就能够和睦相处、合作共赢,携手创造世界的美好未来。”习近平说。
“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中共二十大期间成为高频词。二十大报告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
22日,全人类共同价值被正式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以载入“党内母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党行动的共同遵循。有评论认为其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全球观”和“世界意识”。
习近平在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再次突出宣示“全人类共同价值”,表明中国共产党未来施政将继续致力于拉紧与世界“命运与共”的纽带,以胸怀天下的情怀致力于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
当今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面临的动荡因素增多,虽然各国相互联系和影响更密切,但疫情、冲突、通胀等造成的外溢效应持续,饥荒疾病仍在流行,隔阂和对立在一些地方持续加深。
着眼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国共产党提出和倡导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旨在超越地域、民族、肤色等差别,以人类共同利益为交汇点,凝聚不同文明的价值共识。
面对各国间存在的具体利益分歧,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呼吁各国以“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的智慧化解矛盾冲突,做大共同发展的“蛋糕”,增加和平合作的“砝码”在国际关系“天平”上的分量;面对不同人群、地域存在的价值理念分歧,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呼吁通过对话和交流,让文明的多样性而非单一性得到更大发展,集“小同”为“大同”,化“不同”为“共同”,增进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各国由于自身环境、历史、发展历程不同,对制度和道路愿景存在不同看法,这本应是世界多样性图景的一部分,但近年来随着个别国家选择通过诉诸小圈子、提出遏制战略、开展“排他行动”来扩大共同声音的“音量”、共同选择的所谓“辐射范围”,给世界发展增添更多不确定性,一些中小经济规模和体量的国家甚至担忧本国有一天或许不得不“选边站队”。
对于这些“乱象”,中国给出了自己的方案——无论是发起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还是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合作,中国都致力于从各国人民最深刻、最普遍、最现实的共同诉求出发,希望在对话、理解与合作中推进世界的共建共治和共赢共享,而非诉诸小圈子和零和博弈。
今天,通过再次郑重宣示“全人类共同价值”,习近平对“如何看世界、中国怎么办”的问题作出了回答,进一步阐明了中共的“世界观”。
正如他在见面会上所说,“我们将同各国人民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持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